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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审批工作公示内容
  •       日期:2010-05-20    访问次数:

  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审批工作公示内容

 
  工作程序及时限
 
  一、初始登记
 
  1、个人新建房屋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规划部门签署的验收意见)(原件);
 
  (六)房产测验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2、个人新建房屋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法人、其他组织新建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七)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八)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3、初始登记的审核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二、转移登记
 
  1、新建商品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因新建商品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四)商品房屋销售票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票据)(原件)。
 
  2、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因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权证书(原件);
 
  (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房屋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股份制企业、登我、合作企业转让房屋的,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3、公有住房出售的转移登记
 
  因公有住房出售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公房所有权人和购房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文件(原件);
 
  (四)购房付款人凭证(原件);
 
  (五)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计算表(原件)。
 
  4、房屋交换的转移登记
 
  因房屋交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交换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5、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的转移登记
 
  因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动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四)动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原件);
 
  (五)房屋重置价评估单及建筑本体工程造价测算证明(原件)。
 
  (六)新旧房屋结构差价交款凭据及新房超面积交款凭据(原件)。
 
  6、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与或者赠与合同(原件)。
 
  7、房屋奖励的转移登记
 
  因房屋奖励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奖励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经公证的奖励赠与书或奖励文件(原件)。
 
  8、以房屋抵债的转移登记
 
  因房屋抵押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抵债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9、以房屋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成立的企业法人。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合资或者合作合同(原件);
 
  (五)《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10、因企业兼并、合并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因企业兼并、合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企业兼并、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五)《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因企业兼并、合并,原房屋权利人企业注销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已注销的证明。
 
  享受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企业兼并、合并,申请人还应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市财政局出具的《申请减、缓、免缴房产契税审批表》。
 
  11、房屋继承、遗赠的转移登记
 
  因房屋继承或者遗赠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继承权公证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1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在原产权人不配合登记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件指向的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原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2)在原产权人配合登记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产权人和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件指向的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原件)。
 
  13、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发生增减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共有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房屋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14、因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因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房屋共有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房屋份额转让的合同(原件)。
 
  15、转移登记的审核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三、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
 
  因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2、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因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3、房屋面积发生增、减变化的变更登记
 
  房屋因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五)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因房屋改建、扩建、翻建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权利人除提交前款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用途变更登记
 
  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属于住宅变更为非住宅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文件。
 
  5、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因分割、合并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6、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配偶双方:
 
  (一)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
 
  (二)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三)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屋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7、因房屋共有关系变化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共有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房屋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房屋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协议(原件)。
 
  8、变更登记的审核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通知权利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四、注销登记
 
  1、因房屋倒塌、灭失的注销登记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拆除等灭失证明文件(原件)。
 
  2、因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依法终止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证明文件。
 
  3、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五)规划拆迁范围图(原件/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计划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七)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注销登记审核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注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销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1、以房屋设定抵押且抵押人为金融机构的抵押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六)经备案的房地产现值估价报告或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房地产现值的证明(原件)。
 
  用于抵押的房屋所在整栋建筑物为抵押人所有的,还须提交该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证》。
 
  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抵押人为股份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房屋为在建工程的,规定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为《房屋在建工程预登记证》。
 
  2、非金融机构单位间以房屋设定抵押的登记
 
  非金融机构单位间以房屋设定抵押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可以证明抵押人须设定抵押担保的相关经济往来文件(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六)经备案的房地产现值估价报告或抵押当事人协商协定的房地产现值的证明(原件)。
 
  用于抵押的房屋所在整栋建筑物为抵押人所有的,还须提交该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证》。
 
  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抵押人为股份制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设定抵押担保中相关经济往来文件的公证文书。
 
  3、个人间借贷以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登记
 
  个人间借贷以房屋设定抵押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经公证的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六)经备案的房地产现值估价报告或抵押当事人协商协定的房地产现值的证明(原件)。
 
  用于抵押的房屋所在整栋建筑物为抵押人所有的,还须提交该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设典登记
 
  以房屋设典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设典合同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设典合同(原件);
 
  (五)经备的房地产现值估价报告或设典当事人协商议定的房地产现值的证明(原件)。
 
  5、房屋他项权利的转移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他项权利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四)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转让的文件(原件)。
 
  6、房屋他项权利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有关记载事项因抵押、设典合同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原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四)证明房屋他项权利有关记载事项变更的文件(原件)。
 
  7、房屋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的他项权利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四)证明房屋他项权利终止的文件(原件)。
 
  8、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审核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并通知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他项权利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六、限制房屋权利的登记
 
  1、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文件登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原件/复印件);
 
  (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原件);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受理,并在受理后3日内核对房屋登记系统。经核对,文件中所述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当事人、房屋与房屋档案的记载一致的,应当予以登记;不一致的,应当告知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七、补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1、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灭失,房屋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档案查阅证明(原件);
 
  (四)登有声明作废《哈尔滨日报》(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屋档案,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权利人的,登记机构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告栏内或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网站上发布补发公告,发布补发公告满2个月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房屋权利人申请换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屋档案,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房屋权利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在抵押、设典登记期间须补发或换发的,申请人在申请补发或换发的同时,还须与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合并受理。
 
  八、拍卖的房屋权属登记
 
  1、房屋权利人委托拍卖
 
  权利人委托拍卖房屋的,拍卖成交后,房屋权利人和买受人应当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并按照本规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应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中的有关转让合同可以为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2、依法强制拍卖房屋的登记
 
  依法强制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委托拍卖合同(原件);
 
  (四)生效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决定文件(原件)。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  费  标  准 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一、交易契税
1、非住宅房产、单位购买房产交易契税 交易额 97年10月1日前6% 97年10月1日后5% 房产所有权人 哈市财政局、哈财农税[2002]227号(代哈市财政局征收)
2、个人购房普通住宅房产交易契税 交易额 97年10月1日前6% 97年10月1日-98年9月21日5% 98年9月22日-99年7月31日3% 99年8月1日后1.5% 房产所有权人 哈市财政局、哈财农税[2002]227号(代哈市财政局征收)
3、个人购买高级公寓别墅房产交易契税 交易额 3% 房产所有权人 哈市财政局、哈财农税[2002]227号(代哈市财政局征收)
二、房产所有权登记费(行政性收费)
1、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80元 房产所有权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8]92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8]29号
2、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550元 房产所有权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8]92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8]29号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房屋坐落、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按1、2项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房产所有权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8]92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8]29号
三、房产交易服务收费(经营性收费)
1、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 平方米 6元 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121号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黑价联字[2002]9号
2、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 平方米 3元 转让方承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121号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黑价联字[2002]9号
3、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手续费 平方米 1.50元 转让方承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121号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黑价联字[2002]9号
4、新建非住宅房屋交易转让手续费 交易额 0.50% 转让双方各承担50%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黑价联字[2004]13号 [2009]7号
5、存量非住宅房屋交易转让手续费 交易额 1% 转让双方各承担50%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黑价联字[2004]13号 [2009]7号
四、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行政性收费) 10元 房产所有权人 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8]92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8]29号
五、房产抵押登记费(行政性收费)
1、住房抵押登记费 80元 房产抵押人  
2、非住房抵押登记费 件(每套为一件) 550元 房产抵押人 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8]924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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