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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
  •       日期:2009-08-15    访问次数: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区棚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2.实行产权调换,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50、60、7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被拆迁户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拆一还一”后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50平方米与原房面积差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房款。综合建设成本按市棚改办及有关单位共同下发的《关于公布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住宅)建安成本和综合建设成本参考价格的通知》(后附:建安成本、综合建设成本参考价格表)结算,建筑面积超出50平方米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二、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1.搬家补助费按有照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2.选择货币补偿,临迁补助费按有照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为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临迁补助费。
  3.选择产权调换,临迁补助费按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为标准,在过渡期间,自搬迁验收之月到通知进户止,每6个月发放一次,进户时结清。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4.电话迁移费:48元/户;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户;煤气建设安装
费:2500元/户,以上未安装的不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其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为7万元。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7万元,按7万元给予补偿。
  3.对拆迁范围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4.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改为经营使用的
  1.选择货币补偿,按照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①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的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
  2.选择住宅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3.符合住改非条件的,可参照非住宅的搬迁补助费、临迁补助费、损失补助等给予补助。
  五、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政策
  1.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按照商业、工业、办公等不同类型分类估价确定。
  2.搬迁补助费:电视、电话、互联网业务,按迁移费以及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颁发拆迁许可证当年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及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3.临迁补助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交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以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4.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及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过渡期间按月给予损失补助。
  六、非住宅产权调换,以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七、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
  被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租赁手续标明的为准;以标明的使用面积按照规定的换算系数换算为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标准
   原房使用
            面积
层 数 40平方米以下
(含40平方米) 40-60平方米
(含60平方米) 60-80平方米
(含80平方米) 80平方米以上
单层 1.32 1.29 1.26 1.23
多层 1.42 1.39 1.36 1.33
  八、搬迁奖励:
 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在召开拆迁动员大会第2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的每户给予奖励7000元,8-15日内奖励5000元,30日内奖励2000元。(每户以产权证照和承租证为一户)
  九、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1.对于经区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含5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救助补贴,超过5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00元救助补贴;
  ①具有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
  ②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③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无照房屋用于经营的;
  ④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3.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4.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5.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安置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十、特殊对象照顾
  被拆迁户确有实际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到社区进行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在安置房源给予特殊照顾,并对照顾对象在拆迁现场公示。
  十一、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通过公开自选房号方式确定,公开自选房号排序按被拆迁人搬迁验收单的顺序号排序,公开自选房号前将公示各拆迁户的选房排序号。
  十二、其它相关规定
  1.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2.对于个别被拆迁后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建安成本、综合建设成本参考价格表

  安置房屋(住宅)建安成本参考价格
  多层住宅 860元~920元
  高层住宅(18层以下) 1230元~1340元
  高层住宅(18层以上) 1480元~1600元

  安置房屋(住宅)综合建设成本参考价格
  多层住宅 1785元~1845元
  高层住宅(18层以下) 2163元~2273元
  高层住宅(18层以上) 2413元~2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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