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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市场秩序,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于1999年初下发了《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21号)。经过几年的实践,文件中部分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有必要进行调整,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就调整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定合同,按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当事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房地产咨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一宗房产成交额0.5-1.5%计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
3、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三)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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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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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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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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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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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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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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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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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以上至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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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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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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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以上至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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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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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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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以至上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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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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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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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以上至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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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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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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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以上至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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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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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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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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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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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房产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七、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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