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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09-08-24    访问次数: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监督是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促进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堵塞违法行政,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我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发和备案制度,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规范性文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不高,有件不备及年终突击报备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三是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四是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经本级法制机构审查。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使有些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既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全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相关制度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其他机关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认定。除规章之外,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公文均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全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交由本级法制机构(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相关政策相违背,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适合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等。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的规范性文件代拟稿,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审议和申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2、坚持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制度。对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的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由主办(或承办)部门负责向区政府呈文申请制发规范性文件,同时将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及其起草说明(含电子版)、区政府法制办书面审查意见和区政府审议该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的有关会议纪要等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意见》要求撰写。
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申请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文件代拟稿的前置审查和起草说明撰写、报送等工作。
对以区政府名义制发并由区政府法制办承办的政府通告和没有处罚条款的规范性文件,按原制发文件程序规定办理。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效期为一个月之内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下列途径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 
        1、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2、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3、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的,直接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超期不报送备案的,备案审查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三、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发布的全部文件目录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和通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可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三)按照市、区政府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认真统计,为绩效考评提供真实情况。对未按规定制发和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将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进行监督和处理。
全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对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总结的新经验、新做法,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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