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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日期:2009-08-24    访问次数: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
        为了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能,现将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平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区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恪尽职守,勤政务实,服从命令,讲究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八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内事外事活动。区长外出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各组成机构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增长方式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区级离退休老干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办检查和跟踪反馈,确保政令畅通。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市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开展经常性的社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治政。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其他行政事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防止发生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等各种不正之风。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视察、质询和评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接受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察、审计、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确保社情民意上达。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直接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要建立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以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通报对象:区人大常委、区政协常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和离退休老同志。通报内容:区政府重大政务活动、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重大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经济运行情况。通报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规范职务消费和公务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勤政廉洁,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十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区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十二条  要增强机关效能,说办就办,雷厉风行;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和联合办理,并做到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第四十三条  认真执行《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对违反规定和禁令的,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区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区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日常政务督、催办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立督办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区政府政务督办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长主要负责组织对区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副区长负责分管工作任务和重要决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区长、副区长抓好督促检查。
        第四十六条  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承诺,凡必须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质量等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严禁借审批之机勒、卡、拿、要;要建立投诉制度,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实行报告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区政府一般应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全面报告工作情况,对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区内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坚持向区委报告工作制度。区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草案,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它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一章 建立联系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为推进政府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区人大代表及区内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
        (一) 实行区长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议政制度。主要采取座谈会形式,每年举行二至三次,每次邀请十名左右人大代表,同时邀请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出席,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
       (二)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走访部分人大代表的活动,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走访代表一般采取到代表所在单位召开座谈会或登门拜访的形式。
       (三)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区人大组织开展的视察、检查、评议等有关工作,要主动为其提供有关工作情况和相关资料,虚心听取他们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并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四) 对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办理,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对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必须认真做好答复工作,并切实做好有关落实工作。
       (五)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做出重大决定和制定重要行政措施前,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切实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区政府与区政协的联系,建立区政府与政协联系制度。健全政府工作的民主决策程序,支持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一)涉及全区的重大决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在决策前与区政协进行协商,认真听取意见。
       (二)区政府每年要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形势和重要工作情况不少于2次,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协通报。                 
       (三)区政府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区政协委员参加议政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认真办理区政协提案,并及时反馈。重要的提案、建议案,区长、副区长及有关部门领导要亲自阅办。对采纳的提案、建议案,要抓好跟踪落实。区政府每年检查一次政府系统办理政协提案和建议案的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对区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参政议政活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提供方便,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批评。市政府及其部门对于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及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应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第五十三条 建立与驻区单位联系制度,定期举办与哈飞集团、东安集团、东轻公司的联席会议,各位区长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同驻区市直单位的联系,加强沟通。

        第十二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区武装部长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及区政府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有关部门以及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区委的重大决策,研究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情况;
       (三)决定、部署和报告区政府全局性工作;
       (四)讨论其它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通知区武装部部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驻区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的指示,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制定区政府的工作计划,决定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重要资金使用等事项;
       (三)讨论决定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四)讨论决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全区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八)讨论其它需由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需上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有关部门须在会前准备充分,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人事、财政、机构方面的问题,须在会前与区长沟通。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在周五召开,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十六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副区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政府办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研究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和区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
       (二)研究协调全区性重要活动安排事项;
       (三)研究协调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
       (四)总结和研究各分管战线阶段性工作。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协调)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工作;
       (二)协调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
       (三)组织落实区政府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区政府专题(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党外副区长参加。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学习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二)讨论区政府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问题,讨论区政府系统的廉政、勤政建设问题;
      (三)讨论重要人事问题和奖惩决定;
      (四)讨论研究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安排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讨论其它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区长工作例会。由区长主持召开,由全体副区长出席,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议一般不设议题,主要是就上周工作及本周要开展的主要工作谈情况、议落实,交流经验,加强协调;
      (二)协调区政府领导成员之间需相互配合的问题;
      (三)了解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准备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督促处理日常事务。
区长工作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常务会议,在常务会后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顺延。
        第六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和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和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办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六十二条  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
        (一)部署全区性工作,贯彻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措施;
        (二)区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议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议;
        (三)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召开全区性的大中型会议及部门召开的跨部门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必须在每季度末前15日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其中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委审批)。对于列入计划的会议,承办部门要在会议召开前10日向区政府呈报会议请示和会议筹备方案,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下发会议通知。
严格控制计划外会议。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召开,如确需召开,承办部门必须向区政府呈报会议请示和会议筹备方案,经分管副区长同意报区长批准。
严格控制会议参加范围。除区政府召开的有关全局工作的大会需请各方面负责人参加会议外,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必须严格按照会议内容确定出席范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一般不要请区政府领导出席。
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限制参加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经费。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为使区政府各级领导集中精力抓工作落实,除特殊情况,每周二、周四区政府及各部门一般不安排各种会议。

         第十三章  公文报送与审批制度

         第六十三条  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含电报);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各类非密级公文(人事、经费方面的公文除外),原则上通过平房办公网公文流转系统进行传送,其中联合制发的非密级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传送。由区政府办公室将接收的非密级公文按照电子公文运转方式运转。
         区政府领导不直接接收、不直接审签、不直接批办非通过区政府办公室规定程序报送的正式、规范性文件,避免形成“倒流文”。区政府领导对直接呈报本人的各种正式、规范性公文,均应批转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密级公文不得通过平房办公网或电子邮件系统进行传送,仍按原形式和保密规定运转。
        第六十六条  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非密级公文,一律通过平房办公网公文流转系统履行签发程序,由区政府领导在网上审签;密级公文仍采取纸质公文形式履行签发程序。
        (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通告,由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
        (三)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管文字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
        (四)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公文,属于政府一般日常工作的,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签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涉及面广、比较重要的,经区政府办公室主管文字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区长审签后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五)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时,应经有关机关领导会签后,按上述权限送区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的不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可以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简件、函件的,不发正式公文;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答复的,不发公文。属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区重要工作,需要请示区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由职能部门自行发文,并注明“此件已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登记承办,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报请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情况如实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区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对各部门请示的事项,一般在3日内给予答复,期限内答复不了的要及时回告。
        第七十条  市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公文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第十四章  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需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领导对我区工作的指示及落实情况;
         (二)重要交往活动,外地主要政府官员及省副厅级以上、市正局级以上领导来我区的安排,发生在我区或涉及我区的外事活动;
         (三)各级新闻单位对我区的新闻报道安排;
         (四)重大经济活动,大项目立项、开工和竣工,项目运作的进展情况及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建议;
         (五)重大社情民意,社会各阶层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对国家新出台重大政策和国家、省、市重大会议等各方面反映。受政策调整、消息报道或谣传造成的抢购、金融挤兑等情况;
        (六)影响较大的非法宗教、会道门、邪教组织、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境外宗教、会道门、邪教组织渗透的活动情况;
        (七)群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罢教、罢课活动;
        (八)重大经济、治安及刑事案件;
        (九)重大安全事故;
        (十)重大灾情、疫情。水灾、火灾、风灾、雹灾、冻灾、旱灾情况;
        (十一)紧急突发事件;
        (十二)按国家规定上报的其它情况。
         第七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向区政府报送紧急重大情况负第一位责任,要督促本单位和有关人员,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度,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准确无误地报送区政府。
         第七十三条  凡按规定报告区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由各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办公室。特别紧急重大的情况,可电话报告政务值班室,然后以文字形式补报。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室昼间电话为86501431,夜间为86501403。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由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决不允许由更夫或回聘人员代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政令的通畅。
         第七十五条  因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理紧急重大情况的事件,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得要求基层迎送。 
        第八十一条  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和接见、采访、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有关单位应事先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十二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区长离哈或休假,事前须向区长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第八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办理。区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要先征得主管领导、主管外事副书记、副区长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处以上干部出访返回后,须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受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区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第八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厅可依据本规则,制定会议管理、公文处理、公务活动和督促检查等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如遇到与上级或区委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以上级和区委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9月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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