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平政办综〔2009〕10号
区属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黑龙江省(省级)200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平房区2009年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一)区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区财政局关于部门预算编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2009年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报2009年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对所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认真审查,不得虚报和漏报。
(二)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单独编报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经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后,在2009年4月15日前报区采购办。在年度追加的自筹资金采购项目,要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应按照年度采购计划,于每月15日前向财政主管业务科、政府采购办申报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提前2个月申报采购计划;未按要求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或因申报不及时(或申报项目技术指标、性能、参数不全)造成采购延误的部门和单位,影响单位使用需要的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负。
(二)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中未列出的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要追加申报月份政府采购预算(说明附后),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须经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后,在每月15日前将下月追加的月份政府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办。未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不予采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批复后的采购预算和改变采购项目的,应按照区财政部门预算调整的规定程序,根据使用需求时间提前申报和履行审批手续,并按批复意见执行。
(三)实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确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和《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上报采购计划时,要标明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
三、规范执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一)正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不得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不得提出具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指定唯一品品牌(商品), 如果确需推荐品牌(商品),必须推荐市场知名度和技术标准在同一档次的三种以上品牌(商品),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执行采购规程创造条件。对不规范申报的,将依法予以调整。
(二)执行政府采购申报程序。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先申报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加盖公章后,随采购计划一并报区政府采购办,采购项目计划属追加项目的须附资金报告;对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直接向区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未设资金限额标准和资金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预算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分散采购由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同类商品的自行采购,年度内只能采购一次,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回避政府集中采购,原则上一年中不得两次以上(含两次)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相同项目,违反规定擅自自行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在合同履行阶段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采购金额的,调整金额不得超出原采购合同金额10%,采购单位要将不可预见因素的具体情况经采购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办进行确认,经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批准资金预算后,报区政府采购办追加政府采购计划,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调整金额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10%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申报采购计划,另行采购。
附件:平房区2009年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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