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平房区加强个人出租房屋及个体零星税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平房区加强个人出租房屋
及个体零星税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平房区个人出租房屋及个体零星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26号),为加强我区个人出租房屋及个体零星税收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维护国家和省市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性,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协税护税,积极推进个人出租房屋及个体零星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税务主管、街镇主体、部门参与、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机制,实现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工作内容
针对个人出租房屋及个体零星税收管理工作,税务部门委托街镇负责征收,与街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向街镇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街镇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动员辖区的税务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及社区等社会力量,组建专兼职征收管理队伍,联合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平房区出租房屋及个体零星税收委托代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委托代征工作。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政、税务、公安、工商、房管、城管、相关执法等部门及街镇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委托代征工作。各街、镇建立相应的委托代征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动员辖区的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日常的联合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委托代征的综合协调及财政政策的调研工作。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对委托代征入区库税收实行区、街镇两级分成,为调动街、镇积极性,将入库税收部分的50%返给街、镇。返还给街、镇的收入建立委托代征专项资金,60%用于事业发展,40%用于委托代征工作支出。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税款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提供专用软件系统进行管理,与代征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建立模式化的业务流程和格式化的业务文本,制定配套的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相关政策。向受托单位按税收入库数分季度支付5%代征手续费。
工商部门要在工商登记环节强化经营用房登记管理,依法做好出租及个体经营无照户的清理及办照工作,按属地管辖要求,及时向街、镇提供相关经营业户的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要从流动人口、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环节入手,参与、配合出(承)租房屋、未办理税务登记等个体经营户的信息采集、漏征漏管户清查及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房管部门要协助提供房产租赁信息及地段房屋租金最低标准。
城管部门要从工作职能出发,强化市容管理力度,协助街、镇开展排查登记和税款征收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工作职能出发,重点对出(承)租房屋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业户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街、镇要做好专、兼职协税人员配备及办公设施配置,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全面摸清征管对象信息,积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开展联合征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委托代征工作会议,交流、研究委托代征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每月组织各部门、街、镇开展信息传递和交流,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依法代征行为的有效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定期对委托代征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委托代征规定,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的收入,追缴违规所得,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和谐纳税秩序。建立长期配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形成全区上下齐抓共管、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和合力,严厉打击偷税、逃税、抗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五)各部门、街、镇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
(六)街、镇委托代征取得的收入,不再按街镇财政体制规定参与财政收入二次分配。
(七)针对街、镇出台的个人出租房屋及个体零星税收管理的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