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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对平房区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执罚;
2、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4、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5、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6、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情况;
7、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厂点四邻距离管理;
9、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10、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11、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察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12、监督各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资金;
13、指导协调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对安全生产条件及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14、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内业建设工作;
15、负责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街、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6、组织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调研;
17、负责区人大、区政协提案、建议的调查、处理、答复工作;
18、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19、承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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