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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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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03—20090701—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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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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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平安监联法[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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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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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安全办关于印发平房区醋酸酐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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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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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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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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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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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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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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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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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房区醋酸酐专项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房公安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汽车零部件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执行《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醋酸酐的生产和经营秩序,遏制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势态,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08年9月20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
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平房区醋酸酐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通知》要求迅速贯彻落实。
本次专项行动组织单位联系方式:平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科:86551077;平房公安分局禁毒大队:86775271;平房区经济发展改革局企业管理科:86501678。
附件1:平房区醋酸酐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2:关于印发全省醋酸酐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08】10号)
附件3: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124号)
哈尔滨市平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
哈尔滨市平房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平房区醋酸酐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醋酸酐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08]10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区对醋酸酐的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醋酸酐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规定的需严格管制的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重要化学配剂之一。通过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我区对醋酸酐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仓储情况的监督,推动我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平房区醋酸酐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树清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王 勤 区安监局副局长
陈 松 平房公安分局副局长
韦 华 区发改局副局长
成 员:于 泳 区安监局监管科副科长
李春成 平房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吕艳秋 区发改局企业管理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副局长王勤同志兼任。
三、工作内容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汽车零部件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四家企业以下简称驻区大厂)检查上报内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驻区大厂要组织各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各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将自查自纠情况及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有关数据报表见《通知》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上报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汽车零部件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汽车零部件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驻区大厂汇总后上报区安监局、平房公安分局和区发改局。
(二)区安监局、平房公安分局和区发改局联合检查内容: 区安监局、平房公安分局和区发改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区内的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包括醋酸酐产量、销售量 (含客户资料的销售记录)、购买量、进出口量、使用量情况、实物与台帐的符合情况,出入库、使用、保管等内部管理情况,履行许可和备案手续情况。
(三)区安监局、平房公安分局和区发改局核查内容:平房公安分局要做好本地醋酸酐流向的核查,区安监局、发改局要积极配合,对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企业销售的每笔醋酸酐流向进行核实,查清每笔醋酸酐的来源、流向和用途,查清最终用户情况 (工作分工及要求见《通知》专项检查行动内容〈四〉)。
(四)区安监局、平房公安分局和区发改局上报内容:要在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核查情况,整理上报辖区内的醋酸酐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工作分工及要求见《通知》专项检查行动内容〈五〉)。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检查和执法工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明确责任和工作时限,细化安排,周密部署,确保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100%参加专项检查行动,及时上报自查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对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存在的醋酸酐管理不完善等问题,要责令改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加强协作,构建通报核查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及时通报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交流和会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核查的长效机制。区安监局和区发改局要分别将本辖区内醋酸酐生产经营企业底数、进出口企业底数及进出口数量等情况及时通报平房公安分局,平房公安分局要及时向区安监局和区发改局通报醋酸酐购销和运输情况。
五、时间和任务
此次检查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0月6——15日)
主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制定我区醋酸酐检查方案,明确机构、人员,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并及时将相关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所有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
第二阶段 (10月16——25日)
主要工作: 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按照专项行动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相关数据报表报送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汽车零部件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由各街、镇、汽车零部件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安监局、平房公安分局和区发改局。
第三阶段 (10月26日——11月25日)
主要工作: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检查要覆盖辖区内所有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对醋酸酐销售流向进行核查。同时,将本地开展检查、核查情况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送至平房区醋酸酐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 (11月26日一12月15日)
主要工作:对本辖区内企业上报情况,开展检查、核查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填写相关报表,形成文字说明。同时,要对本地专项行动的成效及不足、完善醋酸酐管理的意见和对策措施等内容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区安监局、平房公安分局和区发改局要在2008年 12月15日前将本地基本情况数据资料 (附件一、二、三、四)、相关文字说明、书面总结报告报送至平房区醋酸酐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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