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可先参考自己是否具有申报资格,主要包括: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并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现行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不足10平方米);
(二)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后,可进入下一个申报流程:
1、申报。由申请人(指家庭成员中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持有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格验证材料,主要包括:
(1)、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2)、民政局下发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及低保金领取存折的原件、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的房产证明材料,家庭房产证明材料(家庭房产指同一户口、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名下的所有房产),
(4)、租房人房产证明、租房人身份证、租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
(5)、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残疾证等。
2、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填写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制发的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区房改办;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3、复审。区房改办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按照规定办理,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4、登记。复审合格后,按市房产住宅局统一安排的时间,由区房改办上报市房产住宅局登记,待市房产住宅局最终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示结果,并发放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