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账单位预借支票报账规定
为了加强账务管理,及时对账,加快资金回笼。经平房区财政局领导商议决定,对各报账单位预借支票做出如下规定:
1、各报账单位在预借支票后要于当月进行报账。
2、各报账单位如遇到特殊原因,在预借支票后无法在当月报账的,需要对情况进行书面说明,申请延长预借支票报账时限,但预借支票报账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
3、如果报账单位在预借支票后无故不来报账,或报账单位在预借支票后有特殊原因不能当月报账但却超过两个月最长报账时限,结算中心将有权暂停办理该单位业务。
平房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结算中心
20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