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财政局
电子化财政票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强化财政票据管理,全面落实省财政厅2010年7月22日召开的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从根本上改变票据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票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电子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
二、具体步骤
1、基础资料准备阶段
各单位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2010年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地址、票据管理人员信息、票据使用种类等详细资料上报到区财政局,或通过内网发到区财政局邮箱。
2、系统安装及调试阶段
2010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系统安装及调试。12月1日至30日为系统运行阶段。具体操作由省财政厅派专人指导操作。
三、电子化票据
1、收费票据
凡具有收费项目的单位,须持2010年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到区财政局综合科办理登记备案,联系电话86501624。统一使用现行的电子化收费票据。
具体单位:公安局、六街、法院、保洁队、车队、计划生育服务站、城市管理局、城市建设局、教科局。以上单位必须安装打印系统,便于财政有效监控收费执行情况及票据开具情况。
2、往来票据
1)、用量较大单位须单独安装打印系统。
2)、二级单位由主管局统一管理、打印往来票据。
3)、结算中心负责月用量5份以下单位往来票据的打印。
2011年1月1日起全区将全部使用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化票据。
四、票据监管及法律责任
1、各单位已领取的票据用完为止。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区不再向各单位发放手工票据。
2、自电子票据启用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3、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违规所得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对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平房区财政局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