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监察局在区政府和市监察局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监察对象即区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区政府及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1、负责监督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2、检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案件。
3、按照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决定或批准以及改变或取消给予监察对象的政纪处分,审核需报请区政府批准的案件。
4、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犯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5、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含街、镇),领导区各部门的监察工作。
6、承办区政府和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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