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一、审查立案
局内设立案件审核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组员由具体办案人组成,负责审核立案处理的案件,建立例会制度,对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进行催办。
二、案件处理
根据法律依据和立案条件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1、对统计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罚款额度在5000元以上)被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上报市局法规处,由法规处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听证;
3、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对罚款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7日内填写备案报告单,连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市局法规处备案;
4、送达法律文书必须二人以上,送达方式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
三、结案
1、对处罚案件履行的,给予经济处罚,按期缴纳罚款;给予通报批评,限期上报整改报告;
2、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收到回执的可以结案;行政处罚不履行的,三个月后移交市局法规处,申请区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3、对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法制部门裁决维持的,可以继续执行,如裁决变更、撤消的可以结案;
4、对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决胜诉的,可以继续执行,执行完毕结案,败诉、变更、撤销的也可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