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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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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10G—200907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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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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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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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招商局政策解答(关于印发《平房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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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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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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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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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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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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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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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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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平发〔2003〕24号
各党委(党组),各工委,各直属总支、支部,区直机关各部门,各群众团体,驻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平房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房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平房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财税体制的变化,特出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支持、鼓励企业向规模化、科技化发展,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增长,设立平房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根据全区财力情况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安排。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区政府有关部门承办。
第四条 凡依法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在平房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和市涉外分局登记、上缴税金并按现行财政体制提供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扶持资金。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按下列办法给予扶持资金:
㈠新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缴纳企业所得税进入区财政部分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期限为五年,其比例为第1-3年60%,第4-5年80%。
㈡新办外商投资其它类型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缴纳企业所得税进入区财政部分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期限为五年,其比例为第1-3年50%,第4-5年70%。
第六条 区外客商投资于我区的新办内资企业(含主辅分离企业,如国家政策比本办法优惠,执行国家政策),经营期十年以上的,按下列办法给予扶持资金:
㈠新办工业企业缴纳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进入区级财政收入,年度额达到3万元以上,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分别按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比例为第1-3年40%,第4-5年50%。
㈡其它类型企业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年度额达到8万元以上,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分别按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比例为第1-3年20%,第4-5年30%。
㈢特殊情况或特殊行业,根据实际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待。
㈣新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扶持额度在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七条 鼓励发展规模企业,实行企业个人奖励的政策。
㈠凡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以其上年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额为基数(如上年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比前一年负增长的,按前三年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的年最高额为基数),按照基数的增长幅度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
⒈年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超过20万元的企业,增幅20%以上,按增加额度的30%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
⒉年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增幅15%以上,按增加额度的40%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
⒊年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增幅10%以上,按增加额度的50%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
㈡为把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为区经济发展多做贡献,设立奖励资金,对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突出贡献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实施分级重奖。
第八条 以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改造我区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并安置企业职工的,与区外客商投资于我区的新办内资企业同等对待。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申请:企业向税收归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完税凭证等有关材料。
㈡审核:区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复审。
㈢批准: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和奖励政策,在扶持期内必须达到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的年度标准,扶持政策期内单年度额达不到标准的,当年不予扶持,期限不再顺延。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发放,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选择按当年额度发放或在规定的经营期内按年度平均发放。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扶持资金和奖励管理规定的,税收归属单位予以追回。街、镇和区各主管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㈠由区财政局核准、拨付。第七条㈡由区财政局拨付,区经济发展计划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区委、区政府2001年11月22日发布的《平房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房区经济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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