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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
  •       日期:2010-02-25    访问次数:


■ 新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在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缴纳企业所得税进入区财政部分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期限为五年,其比例为第1-3年60%,第4-5年80%。新办外商投资其它类型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缴纳企业所得税进入区财政部分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期限为五年,其比例为1-3年50%,第4-5年70%。
■ 新办内资工业企业(含主辅分离企业、如国家政策比本办法优惠,执行国家政策),经营期十年以上,企业缴纳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进入区级财政收入,年度额度达到三万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分别按纳税进入区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
予扶持,其比例为第1-3年40%,第4-5年50%。其它类型企业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年度额达到八万以上,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分别缴纳税收进入区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比例为第1-3年20%,第4-5年30%。
■ 特殊情况或者特殊行业,根据实际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待。
■ 新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扶持额度在本条前三款的基础上提高十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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