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在园区新办工业企业且在园区纳税的企业,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入驻企业发展。
■ 园区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增值税、所得税),自企业缴税之日起,前三年40%奖励,后二年20%奖励,以支持入园企业的发展。
■ 企业一次性缴税超过一定比例,园区财政对企业和领导团队按照对应得比例进行奖励。
■ 安排失地农民再就业并办理规范用工手续的企业,可比照享受安置下岗再就业职工同等优惠政策。
■ 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园区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园区将协调办理所款,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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